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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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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让知假售假者“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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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退一赔三”,让知假售假者“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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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将原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对此,不少消费者拍手叫好。不过,也有人担心,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提高后,给职业打假人提供更多“商机”,很可能导致更多职业打假人的出现。

    “1+3”赔偿让消费者更有底气

    “过去,购买一些小件商品时遭遇商家欺诈行为,对相关商家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市民孙善东说,去年12月,自己在一家小商店花3元购买一瓶饮料,后来发现这是款仿冒产品,按照修订前的消法规定,消费者可获得“退一赔一”赔偿。

    市民李思宇也说,过去自己也遇到过在超市买到的鸡蛋、蔬菜缺斤短两,或者商家在商品价格标签上做手脚等情况。不过,即便维权,商家受到的惩罚也很轻,很多时候,自己无奈选择吃哑巴亏。

    在新消法实施前,由于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敢于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将更有底气。”市消协副秘书长原丽娟说,新消法将原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举例来说,比如消费者花1000元购买了某种商品,如果遭遇欺诈,则其不但可以要回那1000元货款,还可以另外获得3000元的赔偿金。

    同时,新消法还明确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例如,消费者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洗衣粉,若是被确认为假冒商品,除10元退货款外,还能获得赔偿金500元。“这么规定,旨在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原丽娟说。

    那么,什么行为算是商业欺诈行为呢?对此,原丽娟认为,商家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所售商品缺斤短两、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是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等,都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另外,新消法还规定,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对于新消法的实施,不少消费者拍手叫好。不过,也有人担心,新消法中的一些条款会给职业打假人提供更多“商机”,很可能导致更多职业打假人的出现。

    “职业打假人一直是商家的大敌,这些人善于研究相关法律条款,一旦出招就能让商家措手不及。”在我市一家超市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李旭冉说,过去自己在工作中也曾遭遇过职业打假人,有时只是理货员一时疏忽,将商品与价签摆错了位置,却被职业打假人揪住“小辫子”不放,最终只能赔钱了事。如今新消法已经施行,他担心将来依靠打假为生的人可能会增多。

    在我市从事某品牌服装零售生意的马艳宁也有同样的担心。她说,按照新消法中有关3倍赔偿的条款,职业打假人的“利润”将大幅增加,很可能会使这类人群的规模更庞大。

    对此,市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付王鹏说,最高法已经明确,任何人只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获利,也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属于生活消费。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付王鹏认为,虽然从主观意愿上来看,职业打假人是为了通过打假来获利,可他们的行为也是在净化市场。如果所有的商家都能严于律己,不制假、不售假,把“顾客是上帝”看作经营宗旨而非单纯的广告宣传语,那么,职业打假人自然会消失。

    本报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孙怀真 赵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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