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 |
|
核心提示
不少企业在对外宣传时,都把“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大多信赖“驰名商标”产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的“含金量”是否会因此而降低?这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
1 “驰名商标”产品更被消费者认可
“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都会挑选‘驰名商标’产品。”唐宫路附近一家超市的促销员说,在大家的印象中,“驰名商标”产品是同行业内品质最好的;生产企业也会在商品外包装上印上“驰名商标”字样,以吸引消费者选购。
“我们超市销售的同类产品中,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销量明显比非‘驰名商标’商品多。”凯旋路附近一家超市的负责人表示。
正在该超市选购洗涤用品的市民秦秀清说,在选购商品时,他一般会首选包装上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虽然这些产品的价格可能稍微贵些,但品质更有保障。
2 “驰名商标”在于保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的真正意义过去一直被部分企业和消费者误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赵建伟说,“驰名商标”这一称号出现于2001年第二次商标法修订时。一个商标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必须在中国国内广为人知,并享有较高声誉。
赵建伟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享有众多商标保护权利。例如,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称号对企业的真正意义在于对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非增加企业对外宣传的筹码。
3 企业表示申报积极性不会受影响
近年,我市一直强力推行商标战略。截至目前,全市注册商标总量为13675件,其中“驰名商标”21件。
“从现在的情况看,仍有不少企业在积极申报‘驰名商标’。”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副科长刘东伟分析说,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市自2012年起加大了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奖励力度,奖励金额由过去的每件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另一方面,企业对“驰名商标”意义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
目前,洛阳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博马”商标正在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新商标法不允许企业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申报的积极性。”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4 用“驰名商标”宣传罚款10万元
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者、经营者如果再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赵建伟表示。
此外,由于新商标法仅对“驰名商标”进行了限制,省著名商标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仍可用于广告宣传。
本报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孙怀真 赵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