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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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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瓶(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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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出台医疗机构输液瓶(袋)集中处置规定
输液瓶(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本报讯 (记者 高峰)近日,市卫生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输液瓶(袋)集中处置的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规范处理输液瓶(袋),确保处置公司回收输液瓶(袋)后不再用于输液。

    《通知》强调,已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一次性玻璃(塑料)输液瓶(袋),一律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由具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一次性玻璃(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各医疗机构集中后由具有资质的公司回收。同时,各医疗机构要与具有资质的回收公司签订集中回收协议,确保回收后不再用于原用途。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一次性玻璃(塑料)输液瓶(袋)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处理。

    《通知》要求,各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回收协议备案工作,加强对使用一次性玻璃(塑料)输液瓶(袋)流向监管。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一次性玻璃(塑料)输液瓶(袋)回收协议要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余医疗机构签订的一次性玻璃(塑料)输液瓶(袋)回收协议要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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