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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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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爱和责任诠释师道
预付款应退不退
商家将面临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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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商家未履约,应当退还预付款
预付款应退不退
商家将面临重罚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要求,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款要求,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近日市工商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市工商部门共接到居民服务类投诉468起,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保健、洗浴等方面。这些商家存在以优惠的方式推出预付卡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后,随意更改合同、更改有效期限、店面转手后不再承认之前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卡等问题。

    新规为预付费消费“兜底”

    《办法》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预付款。

    《办法》还指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对相关商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缴纳保证金或能强化保障

    从以往我市工商部门接到的消费者投诉情况来看,除了商家随意更改预付费消费规则,还有部分商家会突然关门停业,导致消费者手中的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

    洛阳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付王鹏认为,《办法》并未对以上这些情况该如何处理和预防做出规定。不过,在实际执法、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预警措施。

    付王鹏说,可以由商家注册登记部门对需开展预付费消费活动的商家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经营状况、资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登记、备案条件的商家,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准备金,一旦该商家发生违规行为或突然关门停业,监管部门可以用保证金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本报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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