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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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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决定看领导干部的“底线”“红线”
大有作为天地宽
四中全会后,您的生活将有哪些改变?
树立起民族复兴的法治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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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法治中国指南之为政篇:
从决定看领导干部的“底线”“红线”
    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领导干部划出了一道道为官从政的“底线”和“红线”。

    法治观念淡薄?

    官员要丢“乌纱帽”

    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决定明确提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除了运用考核这根“指挥棒”外,从根本上解决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还要在领导干部心里真正树立起对法的敬畏。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要求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这是执政理念的升华。

    “拍脑袋”作决策?

    出了问题终身追责

    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短视、随意性大,导致出现决策只注重短期效益等问题。

    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决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那么,“拍脑袋”决策出了问题怎么办?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作为、乱作为?

    纠错问责,直至罢免

    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职权滥用……一段时间以来,行政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种种乱象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为此,决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决定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政务不公开?

    只能是例外,不能是常态

    面对公众公开信息的要求,要么当“鸵鸟”、躲猫猫,要么以“秘密”“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敷衍了事。一些领导干部“捂盖子”的做法,让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围绕政务公开,决定提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专家认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行政行为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司法“讲人情”?

    干预司法将被通报追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随着新制度的建立,习惯用打个电话、写张条子干预案件的官员们得掂量掂量了。这种“权大于法”的做法,将让无视司法公正的官员付出代价。

    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领导干部就不敢乱来,司法的公正也有了更大保障。”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说。

    遏制“不收敛”“不收手”

    反腐将呈法治化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针对这一问题,决定态度鲜明——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对腐败问题零容忍,体现了中央的决心和恒心。”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反腐将走向法治化、常态化,腐败是领导干部永远不可触碰的红线。

    决定提出要“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引起普遍关注。专家认为,这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又加了道“硬杠杠”,进一步织密了制度之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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