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霍小光 陈菲 杨维汉)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则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是“管法的法”。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大会审议。
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短板”制约立法提质增效
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立法法对规范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逐步从过去以总结经验为主,发展到以“引领改革、推动发展”为主,立法任务、立法方式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而我国在立法体系、能力上还存在诸多不足,立法工作还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修改包括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人大立法主导这两个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调整等很多方面,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说。
厘清政府权力边界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立法体制上,草案体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等。
不难看出,这些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宪法、法律、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避免地方部门掣肘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历经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相关方面共同配合,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利益的影响。
法律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对规定自身责任和义务的立法积极性不高,导致一些重要立法迟迟不能出台;有的地方领导“拍脑袋”决策,搞立法上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些不该立的法也仓促上马……
“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
草案加强和改进了法律起草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