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
掩盖袒护问题或错误,将被从重追责
除上述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外,制度还对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此类情形共3项,分别为: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与此同时,制度也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任追究不因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失效”
有的干部认为,工作岗位调整了,职务变动了,以前的事就可以既往不咎。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制度的制定将打消这些干部的侥幸心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制度还规定,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陈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