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全面推进名副其实副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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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星期

法治为“笼” 助鸟高飞
万 一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把各种打鸟捕鸟行为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鸟儿才能真正拥有自由飞翔的天地。

面对捕杀、贩卖、嗜食野生鸟类的陋习和违法行为,在注重公民道德教育的同时,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和严格执法也不容忽视,这一点已经被现实证明。否则,各种猎捕鸟类的事情就不会屡禁不止,每每触及社会大众业已形成的爱鸟护鸟底线。

目前,我国法律对野生鸟类的保护措施并不完善,现行的法律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等,而且主要针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对普通“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裁定并不明细。

这也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的野生鸟类还没有获得有效的“法治保护伞”;再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立案标准,猎捕数量较少或已实施猎捕行为但未捕获野生动物的,一般只能警告或者进行数额较少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或根本无法执法,很难起到有效的惩处和警示作用。

针尖大的窟窿能透斗大的风。如果不扎紧法治的“笼子”,那些以各种动机和手段打鸟的人,势必会钻法治的“空子”,而不会真正放下手中的弹弓和猎枪,最终很可能导致更可怕的“破窗效应”,使鸟儿的生存面临更大威胁。

如何完善立法,加大对野生鸟类的保护力度,达到“良法善治”之境?不妨看看深圳的做法。为了保护鸟类,深圳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禁猎区、明确5年禁猎期,并加大处罚力度,执法机关可对非法猎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以张网捕鸟为例,捕鸟20只以上就会被立案,捕鸟人或将获刑;用弹弓打鸟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洛阳是一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在一些特定领域加强地方立法,是“依法治市”的应有之义。在加强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我们要为鸟类保护提供更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让相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真正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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