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便捷支付改变人们生活
最近,家住洛龙区某小区的曹琪到附近某超市选购了几样商品,她没有使用现金支付,也没有刷银行卡,而用的是手机支付。曹琪说,付款时,收银员告诉她如果有微信,可用手机付款。在收银员的指引下,曹琪打开手机上的微信“钱包”,输入自己的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设置支付密码,收银员扫描付款码便成功付款了,整个付款过程不到1分钟。
第三方支付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平台的推广,人们在消费时不再需要钱包、银行卡了,如此随时、随地的付款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打开手机支付页面,扫描二维码,付款就完成了。如今,在我市一些超市、商场、便利店里,这样的付款方式越来越常见。
除网络支付外,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信用卡还款,也受到不少信用卡用户的青睐。在新区某企业工作的徐涛说,他经常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但到还款时会有点麻烦,因为在银行网点经常需要排队,自助服务的ATM存取款机也很忙碌。在朋友的推荐下,他开始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还款,不仅省去了在银行排队的麻烦,而且无需任何费用。
记者采访发现,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用快捷免费的渠道转账,像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都可以实现免费转账,而且支持目前所有的主流银行。
2 第三方支付向各行业渗透
从团购网站到外卖网站,从打车软件到代驾服务,从看电影到寄快递……移动支付已经进入各行各业,日渐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之一。
手机购买电影票不仅能打折,还可以选座,眼下已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看电影时的首选。如今,在电影院的收银台已经不常看到排队的场景了,而在另一边的自动取票机处,往往排队的人不少。餐饮企业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阵地”,对于吃货们来说,只需打开手机上的外卖软件,挑选好了下单,餐饮商家就会送餐上门。一些传统商场、超市也纷纷试水第三方支付。
洛阳新区一家启用微信付款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现金结账、刷卡付款,顾客刷手机买单,最快只需要几秒,能节省收银时间。同时,超市用打折、满减等优惠措施让一些并不了解移动支付的消费群开始接触移动支付,也进一步增加了超市的销售额。
“商场、超市零售品牌密集接入移动支付方式正在成为新趋势。在线上线下融合的时代,开通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有助于带动线上消费者走进线下门店。”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溢海表示,对于商场、超市而言,选择与移动支付平台合作,能够为企业的服务升级和O2O转型热身。同时移动支付的平台数据,也能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利于商家根据不同人群的行为偏好、消费偏好、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精准营销,提高效率。新的支付形式通常“联姻”各种优惠,也扩大了商家的消费群。
3 新规意在减小风险,保护客户权益
在央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具冲击性的规定是对于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如此明确的限额是否会限制用户行为呢?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80.12%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
“也就是说从限额角度看,绝大部分用户的消费、转账、理财的支付行为并不会受到影响。”刘溢海表示,其实,征求意见稿是想要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获得牌照时的初衷,专注于服务电商,基于小额、快捷创新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晰了客户资金损失后举证责任在于支付机构,更加有效地保证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这相比于之前,更加明确地落实了支付机构的风控责任。”业内人士说。
刘溢海表示,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甚至有可能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消费者也许会更多选用银行的网上支付,自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就少了,出现风险的概率也就小了。
▶▶ 延伸阅读
支付机构或向平台型公司转型
支付究竟是目的,还是工具?随着央行一纸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未来支付的应用场景和沉淀数据,或许比支付本身要重要得多。
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初是一个大网关(通道),本质是银行存款的划转,交易信息仍由银行掌握,称不上什么革命,但给用户带来了便利性。但后期用户能在支付公司开设虚拟账户(相对银行账户而言),如果买卖双方都在支付公司开有账户,他们之间的结算就可以绕开银行和清算组织,打破了央行长期坚持的“支付—清算”二级体系。因此,央行此次重点整顿了支付公司虚拟账户的余额支付行为,主要整顿方式即为实施限额管理,意图是控制虚拟账户余额,严格资金总量管理。
中金公司银行业研究团队认为,互联网支付小额便捷支付的定位符合国际监管潮流,虽然还会有细节修改,但监管原则已定。《管理办法》一旦实施,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回归本职而不是变成银行。大的支付机构会发展得更好,可能方向是平台型(如扩展征信、互联网信贷等),通过增值服务收费。单纯的支付业务利润率低下,小型机构的生存会更加困难,行业将面临整合。
王剑认为,支付公司的商业模式生变,很难借助余额谋利,也很难通过收取支付服务费的方式谋利,因此可行的方式是做行业整合者。一种互联网思维的方案是:积累交易场景,挖掘大数据金矿。
(据《上海证券报》)
央行、银监会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
2010年6月
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称2号令),由此确定了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根据“2号令”,相关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对办法实施前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而言,要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2010年9月1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1年5月,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等27家第三方支付拿到了首批支付牌照。到目前为止,央行共发放了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2013年6月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非金融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客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2014年3月
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支付。
2014年4月
银监会与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严格规范了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合作时,需要增强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安全性、身份验证、支付限额以及数据共享等问题。
2015年7月31日
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认证要求、支付限额、业务范围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消费账户的限额和综合理财账户的限制。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