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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巡察制度要求,市、县两级建立专门巡察机构,对下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巡察监督。市级巡察到市直、县(市)区,延伸到乡(镇、街道);县级巡察到县直、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社区)。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权力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事项外,在权力行使范围内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中,要求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策。此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不作为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形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应轮岗
在主体责任制度中,主要包括完善落实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完善落实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等7项制度。
完善落实轮岗交流制度,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8年的,应当轮岗。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轮岗,由各单位根据《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公务员轮岗情况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如何用制度规范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党员干部的权力运行?《方案》要求县级以上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对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党员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采用约谈、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预警;有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机关,要在批准下达资金和项目任务的同时,附上廉政风险告知书;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置。
《方案》还要求建立健全廉政警示教育制度,全面开展廉政教育工作,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新进、轮岗、晋职、晋级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廉政警示教育。在提拔任用、轮岗交流、重大节假日等重要节点,适时开展节点廉政警示教育。
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
监督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健全监督责任任务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建立健全廉政约谈制度等7项制度。其中,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制度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视情依规问责。建立健全廉政约谈制度则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对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