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必须抓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日前出台的《中共洛阳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市党组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强调通过严肃问责追责,确保党组履职尽责、推动发展。
此外,针对一些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党组性质的党委,《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性质、地位、设立、职责等。
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保证党组和党组成员履行好自身职责的“指挥棒”“助推器”。《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同时,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条例》情况,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实施办法》对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的八种情形作出规定:
●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对干部疏于管理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内部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和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和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包括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对发生集体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对违反《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