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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星期

发挥政策兜底作用 助力全市精准扶贫
——民政扶贫政策解读之社会福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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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改善民生,增进群众福祉。今年我市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办好惠民实事,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目的都是为了让老百姓的日子一年比一年好!

打赢脱贫攻坚战,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社会保障兜底和社会福利做保障。实行社会福利保障脱贫,一要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全面落实我市出台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二要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残疾人和孤儿撑起民政的保护伞。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市民政系统全面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广泛宣传社会福利政策,不断提高群众对兜底保障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本期重点宣传民政业务中社会福利工作的两项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咨询电话:63917087

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怎样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由残疾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救助窗口申请,填写《洛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洛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3张、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号(账号)。

二、本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残疾人,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本人自愿到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救助窗口进行申请,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受理进行初审、公示。公示结束转交县级残联审核,审核结束,转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如果没有异议,不再进行第二次公示。民政部门与残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转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束,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四、政策出台之前的死亡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一项民事行为,因此,政策出台之前的死亡人员不能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什么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是指残疾人本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以家庭为单位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

六、什么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民政部、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除此之外的残疾人需要评估照护程度。”残疾等级被定为一级、二级的均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

七、既符合生活困难又符合重度护理条件的残疾人如何申请?

答:首先由本人自愿申请。提供两套材料:(1)要如实填写《洛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洛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各一式三份)。(2)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6张、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三份)。(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各一式三份)。(4)本人银行卡号(账号)。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发放?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九、身份证或户口簿用一个可以吗?

答:可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员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相符,出现这种情况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都要带,复印件都要留存。

十、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不能。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供养政策,标准比残疾人两项补贴高,所以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十一、已享受高龄补贴政策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补贴政策?

答:针对养老方面的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依据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十二、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后家庭收入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否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允许因为残疾人领取两项补贴而取消其低保资格。

十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社会散居孤儿为残疾儿童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四、在代残疾人复印相关材料时,是否收取复印费用?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我国针对残疾人的专项福利政策,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在办理过程中收取残疾人任何费用,违者将提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残疾人为重度失能人员不能到银行当面办理银行卡怎么办?

答:一是可使用监护人(代理人)银行卡。二是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可以协调有意愿的银行上门办理。三是由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与有意向的银行协商统一办理。

十六、残疾人证丢失或更换,补贴如何申请?

答:残疾人证如果因丢失或损毁,重新办证或重新更换的,因日期、证号也随之变化,申请时本人或代理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原办证日期信息证明,可以按照原来办证日期进行申请补贴,否则只能按新办证日期进行申请补贴。

十七、2016年未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2017年再申请并符合2016年条件的,可以补发2016年补贴金额吗?

答:2016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的,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补发。2017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从申请之日当月起记发,2016年不再补发。

十八、残疾人在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之后死亡的,补贴还发吗?

答: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在其个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完两项补贴之后死亡的,补贴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到死亡当月。

十九、服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服刑人员不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因为此类人员属特困(特殊)人员,享受集中供养。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提升社会福利的“民生温度”

孤儿保障是民生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和社会福利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他们需要呵护和关爱。贯彻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维护他们的生存、受保护等权利,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全市孤儿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不断改善。全市民政系统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把孤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提高孤儿保障金标准,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严格程序规范审批 动态管理保障对象

(一)孤儿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54号、豫政办[2011]59号、豫民文[2011]14号、洛政办[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孤儿认定条件和形式。我省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身份认定采取通过儿童福利证登记确认的形式。

(三)孤儿认定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换证)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相关人身份证明和父母死亡(失踪)材料等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疑义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审批时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统计在册并提供过证明材料的申请者,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复核,要求申请者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审核,重新审批。

(4)发证(换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2.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包括养育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填报《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统一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直接予以审批。

(四)动态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普及宣传孤儿保障政策,加大培训、巡访力度,动态掌握辖区范围内的孤儿保障情况。

2.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儿童福利证领取人员重新审核一次,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对新增认定合格人员发放儿童福利证,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情况人员收回儿童福利证,形成孤儿保障“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管理机制。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新的监护人应书面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3.充分依托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儿童福利三级组织网络做好保障对象的发现、巡访和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对象无遗漏,保障管理无缺位。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将其纳入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要动态掌握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发现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或孤儿监护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五)孤儿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两级要建立完备的孤儿保障档案库,规范孤儿档案管理。孤儿档案要“一人一档”,每次巡访记录要及时装入孤儿档案。孤儿或孤儿监护人本人到县、乡反映情况的,均要将反映问题、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记录在册并充实到孤儿档案中。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辖区孤儿保障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及时将孤儿信息上报至市、省、中央三级。要加强孤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狠抓落实 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11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孤儿成长中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政策,形成了孤儿保障工作机制。2017年,我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提标文件(洛民通〔2017〕33号),要求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全市孤儿生活保障资金全部通过社会化“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监护人或孤儿本人手中。

(二)完善儿童福利三级组织网络机制。2016年年底我市全部建成儿童福利三级组织网络,县(市)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儿童院(部)设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区级依托民政局福利股设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办事处)依托民政所设立儿童福利指导站;村(社区)设儿童之家或儿童福利主任。

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经所属民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发放,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孤儿养育状况督导评估,孤儿及困境儿童监护人养、治、康、教专业指导,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协调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等工作。

乡镇(办事处)儿童福利指导站主要职责是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弃婴和孤儿安置工作,初审孤儿申报材料、统计上报孤儿及困境儿童信息,宣传落实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上报孤儿及监护人反映的问题,指导村(社区)儿童福利主任开展工作。

村(社区)儿童之家或儿童福利主任在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乡镇(办事处)儿童福利指导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收集上报本辖区社会散居孤儿及困境儿童信息、巡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状况、监督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情况、协调维护孤残儿童权益等。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站、儿童之家或儿童福利主任的作用,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孤儿和困境儿童底数,贯彻执行巡访制度,妥善管理孤儿档案,普及孤儿及监护人培训,协调落实孤儿各项保障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问题,着力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权益。

(三)贯彻执行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孤儿巡访制度。市级每年巡访抽查孤儿人数不少于30%。县(市)区级必须每年对辖区内每个孤儿巡访一遍,要做好孤儿巡访记录,并给孤儿拍摄成长照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乡镇(办事处)级必须每年两次巡访到辖区内每名孤儿,要做好孤儿巡访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在巡访中,各县(市)区对社会散居孤儿临时出现的监护人缺失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整或明确临时监护人,确保孤儿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对集中供养的孤儿相关福利机构要做到保障其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不出问题。

(四)积极开展孤儿和孤儿监护人培训。通过集中授课或家访等形式对孤儿和孤儿监护人开展普遍培训,通过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孤儿保障政策,指导孤儿监护人科学使用孤儿保障金、提高孤儿监护人照顾养育孤儿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内容培训,使孤儿和孤儿监护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孤儿的保障政策,明白政府对孤儿保障金的使用要进行监督等一系列道理,引导孤儿监护人履职尽责。

(五)全面落实孤儿生活日记账制度。为了做好孤儿保障金的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本人生活日记账制度,要求孤儿监护人记录孤儿保障金使用情况,不会记账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民政所长、村儿童福利主任或亲属帮助记录,10岁以上的孤儿可以自己记账,并在每笔大项开支上亲笔签名同意。提高孤儿监护人对孤儿的养育责任心,提高孤儿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六)推行孤儿及监护人心理咨询援助机制。提倡引入心理咨询师与民政工作人员一起集中培训孤儿和孤儿监护人,或通过电话、上门咨询等方式,帮助孤儿及监护人切实理解和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帮助孤儿或孤儿监护人解决一些心理问题,对提升孤儿的生活幸福感起到积极作用。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一)保障对象采取伪造或以权谋私等手段,骗取享受孤儿待遇的,依法追回所冒领孤儿保障费用;对公众或媒体虚报、隐瞒领取保障金真实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严肃批评教育。以上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要做到足额、按时、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抓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发放,安全运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管理和责任,确保孤儿保障对象无遗漏,孤儿保障管理无缺位,孤儿保障工作政策的落实规范化、制度化。

政策依据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撑起民生保护伞”主要依据《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省政府、市政府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列为2017年重点民生工作,我市已全面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时间: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社会福利保障脱贫任重道远。全市民政系统正全力落实好孤儿保障制度,健全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全面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助力民生改善,做好精准扶贫。 (刘亚龙 程玉娟 张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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