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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日 星期

民政兜底扶贫 保障孤儿和残疾人生活
——解读我市全面实施的孤儿保障和残疾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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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我市正加快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市人民。

回应疾苦声,枝叶总关情。社会救助是重大民生,民政兜底利于精准扶贫。全市民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将精准扶贫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全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攻,把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作为基本职责,突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使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求助有门”,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孤儿保障工作和残疾人补贴政策已在我市全面实施,为使这些惠民政策深入城乡家庭,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孤儿和残疾人,市民政局在权威媒体详细解读这些政策,并公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咨询办理电话,全力为全市孤儿和残疾人撑起民政的保护伞。

孤儿保障和残疾人补贴

便民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 0379-63917087

偃师市民政局 0379-67727100

孟津县民政局 0379-67919730

新安县民政局 0379-67288517

宜阳县民政局 0379-68821007

洛宁县民政局 0379-66239292

伊川县民政局 0379-69360871

嵩 县民政局 0379-66331529

栾川县民政局 0379-66820639

汝阳县民政局 0379-68233096

涧西区民政局 0379-63602855

西工区民政局 0379-63892583

老城区民政局 0379-62518619

瀍河区民政局 0379-63988311

洛龙区民政局 0379-65156810

吉利区民政局 0379-66981802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0379-64321836

龙门园区社会事务局 0379-65983073

伊滨区社会事务局 0379-69660989

孤儿保障工作政策解读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精准扶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我市孤儿的健康成长,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进一步形成孤儿保障“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全市孤儿的合法权益。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2011年,我市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明确了孤儿成长中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政策,形成了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2017年,我市印发了《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洛民通〔2017〕33号)的提标文件,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全市孤儿生活保障资金全部通过社会化“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监护人或孤儿本人手中。

二、孤儿认定及程序

(一)孤儿认定条件和形式

我市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洛阳市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身份认定采取通过儿童福利证登记确认的形式。

(二)孤儿认定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换证)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相关人身份证明和父母死亡(失踪)材料等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异议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审批时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4.发证(换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三、三级巡访制度

市级每年巡访抽查孤儿人数不少于30%。县(市)区级必须每年对辖区内每个孤儿巡访一遍,要做好孤儿巡访记录,并给孤儿拍摄成长照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乡镇(办事处)级必须每年两次巡访到辖区内每名孤儿,要做好孤儿巡访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在巡访中,各县(市)区对社会散居孤儿临时出现的监护人缺失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整或明确临时监护人,确保孤儿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对集中供养的孤儿相关福利机构要做到保障其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不出问题。

四、动态管理

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儿童福利证领取人员重新审核一次,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对新增认定合格人员发放儿童福利证,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情况人员收回儿童福利证,形成孤儿保障“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管理机制。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新的监护人应书面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管

(一)为了做好孤儿保障金的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本人生活日记账制度,要求孤儿监护人记录孤儿保障金使用情况,不会记账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民政所所长、村儿童福利主任或亲属帮助记录,10岁以上的孤儿可以自己记账,并在每笔大项开支上亲笔签名同意。提高孤儿监护人对孤儿的养育责任心,增强孤儿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二)保障对象采取伪造或以权谋私等手段,骗取享受孤儿待遇的,依法追回所冒领孤儿保障费用;对公众或媒体虚报、隐瞒领取保障金真实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严肃批评教育。以上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通过集中授课或家访等形式对孤儿和孤儿监护人开展普遍培训,通过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孤儿保障政策,指导孤儿监护人科学使用孤儿保障金、提高孤儿监护人照顾养育孤儿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内容培训,使孤儿和孤儿监护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孤儿的保障政策,明白政府对孤儿保障金的使用要进行监督等一系列道理,引导孤儿监护人履职尽责。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全市各乡镇、各社区和县(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要求,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普通人,许多残疾人不仅劳动创收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存在额外的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在收入少、支出多的情况下,残疾人家庭普遍面临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我市目前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按程序申领补贴,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

发放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1)具有洛阳市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1)具有洛阳市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1.要如实填写洛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洛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2.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三张、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县级残联复核。(1)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2)对复核合格的材料,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3)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1)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要退回材料。(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订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

(三)公开公示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2.享受两项补贴对象的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3.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4.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同时要通过县级政府或民政、残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补贴发放

1.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申请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2.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3.县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4.代发金融机构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杜永齐 张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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