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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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星期
市中院发布多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官支招妇女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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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三八妇女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多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支招妇女正确维权。

女儿具有同等继承权

●案例:朱某和宋某育有7个子女。2003年,朱某购买一套住房。朱某、宋某去世后,包括女儿在内的5个子女起诉至法庭,要求继承房产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5名原告享有继承朱某、宋某遗留房产相应份额的权利。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朱某、宋某去世后,7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具有均等继承权。

酌情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

●案例:刘某和崔某举行婚礼,但一直没办结婚证。不久,刘某育有一女。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由刘某抚养,被告崔某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崔某给付刘某生活帮助费用1.2万元。

●法官说法: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对方可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起诉前又未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鉴于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后,原告无处居住,又抚养女儿,其个人财产及收入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遂结合当地实际,酌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用1.2万元。

离婚后享有相应财产权益

●案例:雷某是苏某的儿媳。婚后,雷某与女儿的户口一直登记在以苏某为户主的户口簿上。2015年,雷某离婚,她与女儿的户口登记并未变更。后来,苏某所在村子征迁改造,村委会按照政府过渡费发放办法,以每家户主为代表登记造册,过渡费发放到户主名下,按每人每月520元标准,每三个月或半年不定期集中发放一次。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雷某及女儿的过渡费11440元被直接发放到苏某名下,因此引发纠纷。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苏某返还雷某及其女儿过渡费11440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户口分离和迁出属于国家的户籍行政管理范畴,非民事主体所能主导,将户籍的变迁设为财产权益享有前置义务,明显不妥。本案中,被告苏某在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领取属于两原告雷某及其女儿的过渡费,属于不当利益。两原告主张返还过渡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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