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今年起正式实行,《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近日,市旅游部门组织全市导游进行专题宣传培训,并对《办法》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了解读。
导游证电子化 游客扫码可辨导游真伪
以往,游客在旅行社报名出游时,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一无所知,现在可以通过导游的电子导游证进行身份识别。
《办法》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电子导游证网上申领、网上审批,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可通过扫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
“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都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内,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已完成电子导游证在全市范围内的换发,游客通过扫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就可获知导游的备案信息等,并能对导游服务进行点评或投诉。
执业行为要求 导游吃回扣资格将吊销
近年,部分旅游热点地区的导游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旅游从业人员的形象。
《办法》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权益保障 让导游行业“留得住人”
处罚措施明确的同时,《办法》也加强了对导游权益的保护。
《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法》明确了许多人性化且操作性强的措施,比如旅行社等应当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景区对从事执业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等,多维度保障了导游权益。
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一线导游的收入并不高,有的还缺乏相应的劳动保障,造成导游行业留不住人。《办法》让导游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待遇得到了提高,也将促使导游更加用心地服务好游客,从而有利于提升我市旅游服务整体水平。 本报记者 戚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