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豫集聚办〔2017〕11号)要求,依据《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制造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洛集聚办〔2018〕2号),对我市17家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上(满两年)制造业企业进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一、评价原则
按照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环境保护等6项指标和加分项,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将综合评价得分在本产业集聚区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5%确定A类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本产业集聚区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从低到高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0%确定C类企业。其余为B类企业。A类为优先发展类,B类为鼓励提升类,C类为倒逼转型类。
二、评价结果
全市17家产业集聚区符合评价条件的576家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经县(市、区)上报、市直相关委局审核,市政府确认,最终评价结果为:A类企业87家、B类企业435家、C类企业54家。
公示期自即日始3个工作日,凡对此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63915039
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