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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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 星期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罪
8名公职人员受审


本报讯 (记者 申利超)8月22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红武、韦晓乐、孙海报、任元生、苏占武、郭江涛、付建伟、蒋小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长期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洛宁县兴华镇、下峪镇等地的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张红武、韦晓乐、孙海报、任元生、苏占武、郭江涛、付建伟、蒋小军先后在洛宁县兴华乡(镇)担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镇长,兴华派出所所长等职务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的恶行,仍违规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委副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致使狄治民等人长期把持董寺村基层政权;不认真审核,违规批准狄治民及其多名团伙成员入党、违规提名狄治民为洛宁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致使狄治民当选洛宁县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洛宁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同时,张红武、韦晓乐等8人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狄治民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在狄治民及其团伙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扰、阻挠、影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查禁行为,为其充当保护伞。

公诉机关认为张红武、韦晓乐等8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红武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晓乐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海报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元生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占武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江涛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8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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