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近日,洛宁县印发《关于严肃纪律和坚决抵制利用、借用、冒用县级领导干部名义办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利用、借用、冒用县级领导干部名义办事等行为亮剑,对狐假虎威、谋取私利现象出重拳。
《规定》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县委班子成员要带头坚决抵制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利用、借用、冒用其名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招投标等活动。
任何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不得违规任(聘)用领导干部亲属担任特定职务,利用其身份跑关系、做业务;不得利用领导干部亲属名义办事;领导干部不得纵容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借用、冒用自己名义办事,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相关企业、社会团体违规任职、兼职取酬;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当坚决抵制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行为。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自称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招呼、索要财物、承包工程项目、推销产品及其他请托办事等情况的,要一律不信、不见、不理、不办。
同时,《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报告和备案制度。凡发现此类行为,要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遇到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情况,直接向县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不加拒绝、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规办理此类有关事项,主动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的党员干部,从严处理。对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工程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形进行处理。领导干部怂恿或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借用个人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此外,《规定》明确可以对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现象进行举报但不能诬告。对诬告他人利用、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被诬告者和所涉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正名。
(杨慧怡 燕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