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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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星期

警惕非法集资
当心“股权投资”陷阱



加入股权投资计划,享受超高回报率……近期,一些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集资的诈骗陷阱相继被曝光,不法分子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市处非办提醒市民对此应提高警惕。

●案例

2014年1月,滕某在江苏省镇江市注册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滕某谎称要投资设立某品牌汽车4S店,公开向社会宣传其股权投资项目,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1.5%至2%的高额利息,并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案发,滕某通过该公司向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900余万元,后返还利息及本金100余万元,造成损失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未用于实际经营活动。2017年12月,镇江市京口人民法院判决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打着股权投资的旗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任意处置集资款,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介绍,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近年,随着股权投资行业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假借股权投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有所抬头。

此类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打着“低风险、高回报”的旗号,利用部分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承诺在短时期内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二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回补方式。此类非法集资活动通常没有真实可靠的投资途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扩大投资者范围,扩大吸金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空间,参与的投资者越多,骗局持续的时间就越长,不法分子从中非法获利也就越多。

●提醒

市处非办提醒市民,此类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投资者在进行此类投资时,应牢记“四个合法”,即合法机构、合法场所、合法人员、合法产品,如果遇到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及门槛过低的股权投资产品,就要提高警惕了。

本报记者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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