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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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 星期
我市印发意见,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
助推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


本报讯 (记者 李冰 通讯员 李瑞 郑斐冉)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服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强化责任落实、推进河渠治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我市建立起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着力实现“水清、岸绿、路畅、惠民、共享”的目标。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河长制工作基础上,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能,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打防结合,不断提高水环境治理、管理、保护水平,有力助推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意见,我市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设立“河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对应市级总河长,设立河道总检察长、河道总警长。河道总检察长、河道总警长分别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对应黄河、洛河、伊河、涧河、瀍河等市级河长,设立相应的河道检察长、河道警长。各县(市)区参照市级设立河道检察长和河道警长。河道警长设立应延伸至乡、村。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联动协作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警示教育制度,成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协调联动办公室。河道总检察长、河道总警长在总河长的牵头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河道检察长、河道警长在相应河长及河道总检察长、河道总警长的牵头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河长、检察长、警长职责

河长

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渠(含河流上所建水库)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防汛抗洪等;

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

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渠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治联保、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检察长

除协助、配合河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督办、督察工作外,还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支持配合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刑事犯罪;

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等。

警长

除协助河长履行职责外,还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治安防控工作;

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的犯罪行为,对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制订和完善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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