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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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星期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城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规范城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巩固洛阳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停放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已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停放,严禁在主次干道、街巷支路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严禁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

在允许停放的道路和场所,所有停放的非机动车必须依次、有序地在停车泊位或停车线内顺向停放,车头统一朝向道路快车道方向,前车轮统一向左朝向,车身全部停在线内。

车辆分类停放,同一类型车辆集中停放。

二、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医院、学校、公园、居民小区、商务楼宇等人员密集单位应在所属产权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满足日常停车需求。沿街单位有自有机动车停车场的,必须预留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

三、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人应按照1∶100辆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足100辆的按100辆安排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四、临街商铺、饭店等的经营人,应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引导客户、店员等非机动车骑乘人在政府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对在“门前三包”范围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予以劝阻,引导非机动车骑乘人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规整。属地政府要按照路长制要求,明确每条道路“秩序专员”,负责非机动车的管理,及时督促规整乱停放的车辆。

五、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停放的共享单车,实行“企业+环卫工人”管理模式。

六、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依据各自权限,对以下行为进行惩处:

对沿街单位侵占城市道路停放非机动车辆、影响道路通行或市容秩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依法予以暂扣。

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无人认领或无法联系上所有人的非机动车辆,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将停放的非机动车移至符合规定的道路停放区域或者临时停放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洛阳市建成区。

特此通告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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