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获悉,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近日下发公告,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类主体可减征“六税两费”
所谓“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次主要面对的减征对象为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类经营主体,减征幅度为50%。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无须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申报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小微企业的判定以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按照规定,小微企业属于减征优惠政策范围。对此,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对2020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小微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微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
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也可享受减征优惠
新设立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按照规定还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微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新设立企业办理了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及以前“六税两费”的,按照首次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减征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需要再按照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洛报融媒记者 孟山 通讯员 陆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