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赵硕 通讯员 丁聚锋)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洛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已在该中心网站上公布。《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以贷冲贷”方式等多项内容,最大限度减轻职工负担,更加惠民利民。
《办法》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转公”)面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此类人群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尚未结清的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商转公”业务的开展和暂停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等进行调整;当“商转公”业务暂停时,此前已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办理至贷款发放为止。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1月21日开始受理相关业务。
“商转公”采取两种方式办理
“以贷冲贷”
即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在该中心将贷款发放至银行的同时,职工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原商贷银行注销抵押登记。
此方式仅限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且已与该中心签订“商转公以贷冲贷”合作协议的银行。
“先还后贷”
即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相关手续,中心再发放贷款。
此方式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
注意事项
“商转公”申请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本套住房共有产权人);
商贷尚未结清;
所购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所购住房仅为原商贷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的房屋;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超出原商贷剩余本金;
贷款年限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超出原商贷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