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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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 星期
我市出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把隐患当事故处理 把责任层层压到底


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郭旭光 通讯员 胡婷婷)“重大事故隐患如何认定?”“排查治理由谁负责?”“失责失查如何处罚?”……近日,市政府出台《洛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相关内容,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了操作标准、制度规范、处罚依据。

据介绍,《暂行规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洛阳实际,本着把隐患当事故处理、分级负责、依法追责的原则,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排查治理责任、各级各部门排查治理职责、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的追究情形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如何认定?除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程等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外,《暂行规定》中新增加了13种认定情形。比如说,“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作业”“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等。对认定有异议的,有关部门还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邀请专家论证。

“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作为《暂行规定》的起草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排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制订治理方案、投入整改资金、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职责。

排查治理隐患,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也不能缺位。《暂行规定》提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排除,对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产、停止使用相关设施等措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怎么办?《暂行规定》分别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排查发现而没有发现”等3种追究情形,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等9种追究情形。

“因失责失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压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政府属地责任,让督导检查真正“长牙带刺”,让责任链条形成严密闭环,着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监管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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