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李雅君 通讯员 王亮 王思芮)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办法》(简称《办法》)。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针对影响重大的问题,依法开展特定问题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是一种刚性监督方式,是国家权力机关为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此次审议通过《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激活特定问题调查权,增强监督刚性和权威性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操作方法。
《办法》共14条,明确了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律依据、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情形、特定问题调查议案的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调查报告的处理等内容。
根据《办法》,若出现以下情形,可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审查预算、决算时发现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执法检查中发现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问题;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职案;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五人,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将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询问、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方式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等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如实反馈。对故意隐瞒或干扰调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旨在激活‘休眠’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方式,更加有力有效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用好特定调查这一强有力手段,持续激发人大监督活力,增强人大监督刚性,提升人大监督质效,为重振洛阳辉煌贡献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