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他们打着“乡村振兴”“云养殖”“合作金融”等旗号,对外非法吸收资金,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提醒,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公众应对此多加警惕。
●案例
被告人赵某贤,澜沧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澜沧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2016年,被告人赵某贤在某乡投资建设生鸡养殖加工厂期间,获悉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款,但农户可依条件申请政府小额扶贫贷款。后被告人赵某贤以其实际控制的澜沧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澜沧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某乡、某镇以农户贷款入股与其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为由,承诺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红给入股农户,与某乡50余户农户、某镇100户农户签订协议书,农户获得政府小额扶贫贷款后入股给被告人赵某贤,由其负责偿还贷款。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贤共收到150余户农户贷款入股资金600余万元,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后被告人赵某贤将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某乡、某镇部分农户分红,其余600余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贤以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先后在某乡、某镇非法集资,且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均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赵某贤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法院对被告人赵某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贤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600余万元。
●分析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介绍,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提醒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不法分子以“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影响恶劣。本案被告人抓住大众着眼高额利润、忽视潜在风险的错误理财观念,进行集资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沉重的刑事处罚。
洛报融媒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