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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不服名家公开叫板 完成“五层吊球”陶器
洛阳小伙一审告赢“世界陶王”
涧西法院判决陶艺家邢良坤要约承诺成立
  孙震与“五层吊球”。 张晓理 摄
  8月21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邢良坤与原告孙震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由于被告及其代理人不能到庭,宣判前,经法官与被告方联系,征得被告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此案宣判后,法庭将判决书以邮寄形式送达。

  2006年4月1日,有“世界陶王”之称的邢良坤在中央电视台“相约”栏目中称,若有人完成其成名作“五层吊球”陶器的制作,即可获得其艺术中心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我市陶艺爱好者孙震看了该节目后,经过潜心研究,反复努力,于今年4月终于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并拍照、制作成DV光盘寄给邢良坤,要求邢良坤履行诺言,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孙震遂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自己和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见本报7月24日报道)。

  7月23日,涧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邢良坤委托律师到庭。案件审理中,邢良坤辩称自己作为我国当代陶艺代表人物,参加“相约”节目访谈的行为并不是广告行为,也不是广告活动,其在访谈中所作的任何表示,都不能理解为广告性质或广告信息。“相约”节目本身有创作的过程,被访谈者说的每句话只是经过节目编辑、剪辑了的简短内容。

  邢良坤的律师认为,孙震只是单纯地看到了访谈内容本身,并没有结合当时节目的语言环境,而节目本身的定位就是要突出艺术个性的张狂。同时,孙震所制作的作品,与邢良坤的作品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作品,依据光盘本身的内容来说明孙震的作品和邢良坤的作品一样,缺乏说服力。况且,孙震所做的“五层吊球”没有向法庭陈述作品是如何制作完成的,孙震的作品与邢良坤的作品不具有可比性。

  在昨日的庭审中,法官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中向社会公开“如果谁能仿造出我的‘五层吊球’,即可获得邢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未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孙震收看该节目后,按照邢良坤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要约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邢良坤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行为也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遂作出了要约承诺成立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李玲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李玲说,原告以悬赏合同起诉,被告则以悬赏广告合同进行答辩,这是偷换概念。人们所说的悬赏合同并不是法定的有名合同,它只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形式。至于悬赏广告合同,则是悬赏合同的属概念,其内涵更小,构成要件更严格。

  李玲认为,悬赏合同和悬赏广告合同均属无名合同,只要符合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即认为合同有效。同时,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方发出要约的地点并未作出法律上的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所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

  本报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巩卫东 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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