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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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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念 对房地产行业的冲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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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物权法②
物权概念 对房地产行业的冲击波
  涧西区某开发公司问:物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有哪些含义?对房地产行业有什么样的冲击?

  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律师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债权相对应,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物权的概念。对于物权来说,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给予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物权的行为造成的干涉和防碍,因而物权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干涉物权,不得防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物权也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含义有二:一是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二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防碍的性质。

  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物的所有权人设立了用益物权,物的所有权人也不得侵害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概念可以给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带来制度保障。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那么,土地的所有权人政府也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对于购房业主来说,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和预告登记制度,将充分杜绝开发公司一房两卖、恶意违约等违规行为。《物权法》必将带来房地产开发模式和规则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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