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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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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物权法》⑤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对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影响
  西工区某开发公司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影响是什么?

  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律师答:《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因此,物权法实施后,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等类似情况将因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产权纠纷,而新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也将对交易秩序带来影响。《物权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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