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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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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劳动合同法》
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有条件吗?
  姚女士问:我是一名临时工,在某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我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我是临时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道理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 谢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意见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当符合法定情形时,劳动者也可单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姚女士单位说她是临时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随着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农民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了,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都属于合同工。因此,就本案来讲,你在单位已连续工作了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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