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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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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悬空”的“带薪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许多劳动者对此征求意见稿十分关注。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带薪休假”其实早已经写入中国法律,成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据介绍,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这就使我国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恢复了休假制度。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但是,“带薪休假”提出数年未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但如何休假没有具体规定。

  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相比,企业的执行情况更不理想。据不完全统计,国企80%以上的职工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而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出于对生产成本方面的考虑,“带薪休假”的接受程度更低。

  本报记者 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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