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纳社保费
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还规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压、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加大了对单位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新华社)
明确社保费应
按时足额缴纳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据新华社)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
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军人社会保险另行规定。 (据新华社)
身份证号码将成为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新华社)
确保个人及时
足额领取社保待遇
草案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二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草案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草案指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草案还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二是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等有关待遇。
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