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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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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小区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涧西吴女士:我最近退出股市买了一套房子,需要车位,开发商通知我在15日内购买,过期他们就将对外销售,开发商的做法对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虎、索亚星:开发商的做法不妥。《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属于业主的生活必要附属设施,《物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侧重保护业主利益,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共有场地(如树下空地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销售。

  对非业主共有车位,开发商在定价上应征询业主意见,与对外销售应有区别。如严重影响业主停车、定价过高,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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