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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0周年
加强价格监管 促进科学发展
维护价格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洛阳市部分主要商品现行价格
规范收费行为 构建和谐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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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价格调节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价格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从行政管理转向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与WTO规则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全国已有 270 个大中城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我市也于1994年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践证明,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或平稳时期,价格调节基金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价格的一种经济手段都是十分必要的。

  截至目前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累计征收 1.5 亿多元,其中累计滚动使用 9217 余万元。主要用于热力、出租车等公共行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支持生猪、奶业、蔬菜等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重大节日副食品、水产品、粮食采购和储备,支持政府推行的“放心肉”、“放心豆腐工程”,解决低保户暖气补贴等,在推进我市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经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2006 第 21 次)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洛政 [ 2006 ] 148 号),决定价格调节基金全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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