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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0周年
加强价格监管 促进科学发展
维护价格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洛阳市部分主要商品现行价格
规范收费行为 构建和谐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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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目前我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等级管理下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等级管理下的政府指导价有5个收费级别,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级0.34元/平方米.月;二级0.30元/平方米.月;三级0.24元/平方米.月;四级0.20元/平方米.月;等外级0.15~0.18元/平方米.月。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多层住宅小区,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等级,制定中准价格。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可与业主约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执行。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多层、高层、别墅、写字楼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受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以外的特殊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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