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志伟 通讯员 郭晓宁)麦浪滚滚,机声隆隆。随着全市363.3万亩小麦陆续成熟,我市农业生产用电将进入一个高峰期。
为支持农业发展,国家发改委在有关通知中明确提出“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改委也先后三次发函,对种植业、养殖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规范电价秩序,结合洛阳实际,近日我市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范围。
——农业生产电价指农业、畜牧业、渔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生产用电的价格。包括种植、育秧(苗)、积肥、电犁、灯光诱虫、打场、脱粒、打井、农业灌溉、农田排涝、养殖、临时防汛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用电。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及其他服务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副食品加工是指直接对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及其他农副食品的加工活动。
——城郊及农村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饲料作物、绿肥作物等为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的农产品和副产品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种植经济性林木花木,经营观赏性园林、营业性生态农庄山庄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城郊及农村养殖畜类、禽类、水产等用电(除用于观赏、娱乐、取用皮毛等用途用电),直接用于养殖的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养殖场区内的附属设备如孵化、饲料加工等用电,属于自产自用电量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自产自用的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