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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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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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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地役权与“善意第三人”
  某房地产公司问:我公司取得了一块地,开始建设高层楼房,但该地块后面的某宾馆要求我们立即停建,理由是宾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有地役权合同,他们约定在15年内不得在该地块内建高层楼房,且已付过费。该宾馆的要求合理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索亚星、刘琳律师: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宾馆签订的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该法又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前该地块已设有地役权不知情,地役权合同也没有经过登记。你公司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对你公司没有约束力。根据《物权法》,你公司可以正常建设高层楼房。至于宾馆的损失,宾馆可以按照地役权合同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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