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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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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路上埋水管
致残夜行人
一被告被判赔偿近6万元
  本报讯 孟津县送庄镇村民高现周夜晚骑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被道路上埋有水管的土堆绊倒,造成6级伤残。近日,记者从原告聘请的法律事务所代理人处获悉,孟津县人民法院已判决施工方河南鸣海筑业有限公司赔偿高某5.98万余元。

  去年8月25日晚11时左右,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村民高现周骑电动车自西向东经过送庄开发区道路时,突然被路上一个埋有水管的土堆绊倒、摔伤。土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附近没有任何提示行人注意的标志。后经调查,该土堆是河南鸣海筑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施工而设置的。

  事发当日,经孟津县公安局送庄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鸣海公司赔付高医疗费2000元,剩余医疗费待高出院后依医院出具的收据等相关证据,由被告一次性赔付。事发后,高在孟津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5700余元。

  高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高于去年10月将鸣海公司诉至孟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8600余元。高并于10月29日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高的伤残等级为6级。鉴于自身伤情的严重程度,高又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

  被告鸣海公司辩称,高受伤与被告无关,责任应由其自负。对于高增加的诉求部分,被告认为高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其要求的抚养费应不予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在公共道路上埋设水管形成土堆,可能危及行人安全。对此,被告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被告并无证据表明其尽到了设标志引起注意的义务。所以,原告骑车经过被告施工路面时被土堆绊倒,被告应予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

  日前,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5600余元;另外,鉴于原告伤情构成6级伤残,且高依法对其父母和一个未满18岁的儿子分别负有部分和全部抚养义务,法院判定被告应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5.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鸣海筑业有限公司赔偿高各类损失共59827.63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也由被告承担。 记者 李建民 实习生 邓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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