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孟津县送庄镇朱某5年前由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买了一辆轿车,5年后按照双方约定,朱某拿着银行的还款证明来找担保人索要当年交纳的还款保证金及“预收保费”,没想到该汽车公司却“蒸发”了。近日,记者从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代理人处获悉这样的案件。
据介绍,当事人朱某于2003年4月在洛阳伯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价格18.18万余元。其间,因为需要贷款,朱某在汽车销售人员介绍下,找到洛阳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向银行贷款的担保。
当时,朱某与亚飞公司签订了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并获得农行贷款14.5万元。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规定,亚飞公司同意作为朱某的贷款担保人,并且由亚飞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将朱某所购车辆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14.5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亚飞公司收取朱某还款保证金和“预收保费”共3.9万余元。双方约定,待朱某还清银行贷款之后,亚飞公司将退还朱某的还款保证金及“预收保费”。
今年5月6日,朱某获得了由市农行营业部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一份还款单显示,5年来,朱某先后分60次还清了本息共16万余元。
如释重负的朱某拿着银行的还款证明前去找亚飞公司履行5年前的合同,却发现亚飞公司已经找不到了。无奈,朱某委托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的老潘代理此案。
老潘说,接受委托之后,他从市工商局取得了亚飞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亚飞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某登记的联系电话已经成为空号。日前,老潘按照档案提供的公司地址(西工区32号唐宫大厦715室)前去寻找。大厦管理人员说,该公司早在两三年前就已经搬走,近期不断有公安、司法部门及不少个人前来寻找这家公司。
目前,代理人老潘正在想方设法寻找亚飞公司。他表示如果找不到“被告”,对当事人朱某来说,这个案子就无立案价值。
记者 李建民 实习生 邓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