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洛阳·综合
  
本版新闻列表

 
数字报刊平台
  洛阳网首页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2024年10月1日 星期
《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保护历史建筑 留住城市记忆


昨日,记者从市名城委获悉,《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历史建筑?怎样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办法》有哪些亮点?针对这些问题,市名城委相关负责人给出了详细解答。

亮点一

明确历史建筑认定5条标准

历史建筑见证了城市的历史变迁,代表着一座城市的独特气质,但对不少市民来说,历史建筑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和了解历史建筑。”市名城委相关负责人说,《办法》指出,历史建筑是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时应满足5条标准中的任意一条。

5条认定标准

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亮点二

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4项责任

“历史建筑虽形态各异、风格有别,但大都历经岁月、饱经沧桑。因此,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经常遇到产权多元不清、权利主体复杂等问题。”市名城委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提出,每处历史建筑均应确定保护责任人,并由其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

《办法》明确,历史建筑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履行4项保护责任

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保障结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以及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亮点三

界定历史建筑修缮5个层次

此外,《办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科学合理界定了修缮的层次,把历史建筑修缮分为5个层次:日常维护、抢救性保护、整治修缮、恢复性修建和迁移异地保护。

日常维护

是指在保持历史建筑外观造型、风貌特征、现有结构及核心保护要素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修缮。

抢救性保护

是指因历史建筑突发危险或面临损毁,或经鉴定为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对历史建筑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等工程保护措施。

整治修缮

是指对历史建筑进行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的修缮。

恢复性修建

是指历史建筑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经鉴定为危房有损毁危险,或者已经严重损毁必须拆除进行原址恢复性修建。

迁移异地保护

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采取迁移异地保护措施。

亮点四

鼓励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列入名录、挂牌保护并非终点,只有妥善处理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的关系,历史建筑才能拥有持续的生命力。

《办法》鼓励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但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的原则。

《办法》指出,历史建筑应当在不损坏其外观特色、结构主体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可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

洛报融媒记者 赵晨熹


  

≡ 洛阳社区最新图片 ≡

≡ 百姓呼声 ≡

≡ 洛阳社区热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