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李三旺 魏巍)记者日前从市环委办获悉,我市将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我市将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在今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同时开展重点河湖以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此次整治的范围主要有——
●全市七县八区重点河流入河排污口;
●伊河、洛河、伊洛河的其他一级支流上游5公里范围内排查出的129个入河排污口;
●后续排查出的重点河湖以外其他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
这些排污口应拆除、关闭或迁建——
●日前印发的《洛阳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要求,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立即采取拆除、关闭或迁建等措施予以整治;
●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对上述区域外、污水来源相对简单、能够立即进行取缔或规范的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整治;
●对临时设置的排污口或已停用的排污口,应立即予以拆除取缔。
《方案》还提出——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应清理合并,将排污口的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经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经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