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蒋颖颖)近日,我市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洛阳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园餐管理工作。意见从经营准入、营养供餐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提升校园餐供应水平和管理水平,有效降低饭菜成本,提高供餐质量,守护好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经营准入
学校食堂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达到“明厨亮灶”条件。
供餐企业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管理经验、行业从业经历和社会信誉。
食堂从业人员要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主要岗位人员需具备相应从业资质。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经营行为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单个学校的食堂对外委托经营的由学校负责招投标,多个学校的食堂对外委托经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投标。货物类食材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招;服务类委托经营合同,原则上一学年一签,最多续签两次。
营养供餐
在供餐模式上,意见提出
寄宿制高中(中职)、部分有条件的寄宿制初中可选择选餐制集中供餐模式;城市区、县城及周边的初中、小学可选择配餐制集中供餐模式;不具备集中供餐条件的偏远地区学校可选择自主经营模式。
学校要根据学段情况,科学制定每周营养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服务3000人及以上师生的供餐企业需配备专职营养师,不足3000人的可配备兼职营养师。
食品安全
意见对食材选用进行了明确要求,指出食材选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明确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外观和感官状况应符合食材品质相关标准。同时,要严格把控食材运输配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学校和供餐企业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数量相符的食品安全员。食材入库需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制度,生熟、荤素分区加工,留样符合要求并保存不少于48小时。餐(饮)具消毒需严格落实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配齐“三防”设施。
监管考评
意见要求,要加强“家校社”协同监管,建立膳食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重点监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膳食营养等环节,市场监管、卫健、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抓好学校食堂运营管理工作。此外,要建立多方共管的经费监管机制,坚持公益性和微利经营原则,科学确定餐食价格,并应低于市场同类价格。
此外,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合同续签、整改或退出。对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舆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一律实施强制退出学校食堂经营权或食材供应权,并建立“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