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31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口径问题。一些人士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够了解,甚至误认为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1日就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