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签署第48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这一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此外,这一决定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我国此次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的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