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为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自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这是记者在公安部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我国每年被盗自行车近400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70多万辆,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为使专项行动迅速展开,公安部等六部门28日发布通告: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可通过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或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主页,进入“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专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安部举报。
通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通告要求,公民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自行车后,依据公民报案凭证发还自行车。
公安部28日发布的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情况通报明确,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最高奖励为5000元,这是公安部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奖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