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破坏、盗窃通信设施、
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了有效遏制破坏、盗窃公用通信设施、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案事件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破坏、盗窃公用通信设施、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设施及其他通信设施、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破坏设施危害严重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
破坏行为包括盗割电缆和电线、放火、爆炸、拆卸、损毁等行为。
二、破坏、盗窃库房、工地等未投入使用的通信设施、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按照盗窃罪、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
三、明知是盗割的电缆、电线,拆卸的公用通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违法犯罪予以处罚。
如果与破坏、盗窃公用通信设施、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收买的,以共犯论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破坏公用通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保护公用通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阻止损坏事故、举报违法犯罪分子、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凡有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通信设施等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警电话:110
洛阳市公安局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