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安监局组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 |
| 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郝忠孝同志在矿山企业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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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安监局作为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肩负着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重任,深感责任重大。为了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环境,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出台了十项措施。
一、坚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矿山企业制度
局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口联系限额以上非煤矿山企业。联系人员每月至少到所联系的企业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每次在企业不少于一天。征求企业对安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二、坚持政务公开制度
通过网站和宣传栏,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行“五公开”,即:公开审批依据、公开申报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即: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公开事项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矿山建设工程项目“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程序》等。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接听外来电话或接待来访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耐心回答、解释恰当。来电来访者所问询的问题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作出明确的答复;办理相关事项时向服务对象讲清办事程序、具体内容、标准、时限以及经办人。如属其他科室范围的,应指引来访者到相关业务科室或提供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若询问的问题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要主动指引来访者到相关部门。
四、实行一次性告知
对来本局或电话询问办理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所有事项。一次告知的内容有: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的材料、证件,办理的时限、程序等。如果当事人手续、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五、实行限时办结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对所有办证或初审上报办证的全部实行限时办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年产15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省安监局委托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安监部门负责考核办证,我局作为受省安监局委托的考核点做好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考核初审时间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六、坚持AB顶岗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A角)因故不能到岗时,要提前向本科室另一位工作人员(B角)委托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B角自然顶岗代其履行职责,处理相关业务,保证工作不出现空当。
七、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
每月15日由一名局领导负责接待群众上访投诉,对所反映的问题,凡属本局职责范围的,能当场解决的,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说明原因,明确解决期限,并反馈结果。凡不属本局职责范围的,要主动指引其到相关单位解决。
八、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全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电话为63910508,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值班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群众举报的事故或安全隐患,要认真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有关领导或上级机关。
九、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聘请30名安全生产义务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全市安监系统的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召开行风座谈会,走访企业和基层单位征求意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或上级部门反馈的意见,要立即解决并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洛阳市行政服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严肃追究。
(周志伟 张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