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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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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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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后再查看质量合格证是否合适

  西工区王先生问:我去年3月搬入新房,过了很长时间我才发现合同上约定,在交房时要有质量合格证。当时我没有查看质量合格证,现在我要求查看,开发商一直拿不出来,他们算不算违约?他们安装暖气一户一表的承诺也没有兑现,是不是该把表钱退还给我?

  左鑫律师答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其实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就预示商品房质量是合格的,不然是不允许进入市场的。虽然你们合同上规定了看过房屋质量检验合格证才能收房,但实际上你们已入住,如果你们双方无特别约定的话,应视为对原约定的变更,现在如果仍然坚持要求开发商拿出质量检验合格证,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恐怕就不太合适了。当然,开发商在交房时未向你们提供“两书”,确实有违法之处。关于承诺安装暖气一户一表,如果合同有规定就应履行,若无其他规定该部分费用应包含于房价之内。至于该不该给你们一定的补偿,关键应结合合同看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你们造成的损失。

  (以上回答内容由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解答,仅供参考。您可拨打楼市热线13403793354咨询,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srx888@163.com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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