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下列八家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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