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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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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市委书记连维良等日前向全市各单位和劳动者发出公开信,要求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劳动合同法》。为此,本报特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从今日起对《劳动合同法》涉及的问题进行解答。

  西工区张先生:我今年46岁,因单位破产,被政府按“4050”人员安排到市某机关当门卫,我和该机关建立的这种用工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你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现在已与该机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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